【案情简介】
2014年1月9日,广州某信息公司与赵某某签订《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赵某某将其持有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00万元(不含税)的对价转让给广州某信息公司。二、协议签订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广州某信息公司向赵某某支付15万元;待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工作完成后以及相应资料移交后,再支付15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70万元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支付。三、本协议签订完成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等。
广州某信息公司于2014年1月9日依协议向赵某某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15万元,但赵某某收到款项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等事项。经多次催告后仍拒绝办理,后经查证,赵某某已经将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关某某、周某某,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广州某信息公司遂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
1、解除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赵某某立即向广州某信息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赵某某承担本案律师费;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款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代理意见】
注:本律师团队代理原告
1.原、被告签订《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首期转让款15万元后,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被告已将其持有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原被告之间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被告赵某某应当将收取的15万元转让款返还给原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4.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1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赵某某还应承担原告因此所支付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