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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工厂“转让”后,债权人成功向两个公司及股东追回欠款
发布时间:2017-09-2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唐公司称其自2013年开始就与若公司工作,签订了加工合同唐公司,开始为若公司提供加工服务。2015年1月,若公司发送《通知函》称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名称变更为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乙,公司地址搬迁至另一地址,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心公司承担。自2015年3月起,唐公司将完成加工的产品交给心公司。唐公司与心公司2015年8月对账确认,心公司共拖欠唐公司100余万,其中包含部分若公司的款项。后因心公司长期拖欠款项,唐公司委托彭胜锋律师团队起诉心公司。

【争议焦点】

1.本案若公司与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债务转让”?

2.债务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代理思路】

彭胜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询若公司、心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若公司告知唐公司的信息不准确,若公司并未注销,仍然存续。 此外,心公司目前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系乙。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得较为明确:“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公司、心公司均存续的情况下《通知函》唐先生债权发生转移,但是唐公司并未明确该转让。若公司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的变更,不发生法律上的债务转移。

心公司以对账的方式确认了其以及若公司拖欠唐公司款项的事实。结合《通知函》以及心公司的对账单,本团队认为心公司向唐公司承诺承担若公司的还款义务,已建立“债务加入”的关系。因此,唐公司有权向若公司、心公司追偿欠款。

此外,心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人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团队按照上述诉讼方案提起了对若公司、心公司及心公司股东乙的起诉,要求三人共同向唐先生返还欠款。

本案经过南海区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审理判决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小结】

对于长期拖欠款项的案件,本律师团队制定诉讼方案的思路是尽可能向更多的主体追偿欠款。特别是对于很多轻资产公司,如果能关联到股东个人,将有助于追回款项,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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