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等十名当事人分别来自于海南、福建、武汉等地。为了抓住奶茶加盟的热潮,先后来广州进行品牌考察。经过了解、试喝等,最终都选择了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下称“A餐饮公司”)的B品牌奶茶进行加盟。张某、李某等分别与被张某、李某等A餐饮公司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合作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A餐饮公司许可张某、李某等在约定的行政区划范围以单店或代理的形式开设经营B品牌的奶茶餐饮店。
上述协议约定: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为一年。A餐饮公司为张某、李某等进行相关餐饮指导培训服务,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张某、李某等须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A餐饮公司支付约定的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同时根据张某、李某等的实际需求,A餐饮公司可提供有偿技术带店、有偿运营带店以及有偿店面管理等服务。A餐饮公司以“指导培训的服务费用”的名义,收取了张某、李某等高额费用。另外,协议还就双方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此外,A餐饮公司网站也载明,其提供投资分析、管理培训、技术培训、选址服务、店面装修支持、VI 形象设计、运用支持、营销活动支持等 32 项“服务承诺”。
协议签署后,张某、李某等向A餐饮公司支付了“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参加了饮品制作等基本培训,培训当天在A餐饮公司的指引及安排下进行采购物料,签署《供货协议》并另行支付物料款。其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协议签署前与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提供产品的情况、价格等信息各不相同。A餐饮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承诺和宣称的服务截然不同,张某、李某等后续向A餐饮公司订购的物料也存在质量标准不一、粘贴标签抬高销售价格等问题。得不到A餐饮公司的服务支持、高价订购质量不合格的物料等问题,致使张某、李某等无法正常经营。为此张某、李某等与A餐饮公司就前述问题进行沟通,但是A餐饮公司拒不处理。遂找到本团队处理。
【律师认为】
本团队律师认为,A餐饮公司将其B品牌奶茶商标、标识等授权给张某、李某等使用,并严格要求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装修,遵循其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A餐饮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其签署的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经本团队律师了解,A餐饮公司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规定。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A餐饮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张某、李某等披露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等情况,但A餐饮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给张某、李某等虚假承诺,导致其做出错误的决策,对履行协议造成实质性阻碍,致使投诉人签署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A餐饮公司隐瞒众多违法行为导致张某、李某等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李某等有权解除与A餐饮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
【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通过向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对A餐饮公司限期进行特许经营备案,要求对其采取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将张某、李某的诉求等告知A餐饮公司,要求退回加盟款。在本团队律师与行政部门的反复争取,以及与A餐饮公司负责人的多次谈判下,最终成功促成A餐饮公司向张某、李某等十人退回加盟款,前后历时约3个月左右。
【律师建议】
目前,因为备案难度大、监管不严等原因,市场上80%的加盟,比如服装、餐饮、奶茶等均不具备备案资质。作为加盟商来说,需要理性投资。在投资之前,需要多方了解品牌方的实力、经营情况、备案情况等,尤其在签署协议之前,务必反复阅读协议内容,作出正确选择和判断。对于一些大金额的投资,在签署协议之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进行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