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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合伙纠纷二审反败为胜,思路和证据是法宝
发布时间:2020-03-17【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程某一、程某二、吴某、徐某(下称上述各方)等人系好友或同学,于2007年下半年约定在深圳合作做手机生意,并分别将投资款支付给胡某(注:徐某亲戚)保管,其中吴某支付投资款50万元。2008年上半年,上述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除约定各自合伙的出资额、合伙份额、散伙、清算等内容外,还约定在深圳成立某科技公司(下称“深圳友汇”)。后深圳友汇并未成立。
        2012年,吴某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以程某一、程某二、徐某、胡某收取投资款后并没有合作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
        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则称,上述各方于2007年8月开始在深圳合作经营手机销售生意,各方借用出纳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合作经营款项收支。2007年9月,各方以程某二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下称“香港友汇”),并以香港友汇名义对外经营。各方于2009年上半年终止合作,停止经营。但是,因为时间久远,合作经营的相关财务凭证、业务资料已丢失。程某一等在一审、重审一审(以下合称一审)中称上述各方的投资款已投入到香港友汇,在经营中亏损掉了。
        本案经历一审、申请再审、再审一审、二审,历经7年多时间。一审因程某一等人没有到庭应诉,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支持吴某的主张,判决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共同返还吴某投资款及利息;再审一审认为程某一等所称投资款投入到香港友汇,程某一、徐某的股权由程某二代持证据不足,判决程某一、程某二、徐某败诉。
        程某一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全部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注:本团队代理本案二审阶段)。
      【律师代理意见】
        一、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吴某以“友汇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合伙做手机销售生意,并实际经营至2009年上半年的事实有大量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审判决认为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系采信证据错误,致事实认定错误。
        二、吴某、程某一等人的合伙已经实际经营,在未经退伙或清算的前提下,吴某主张返还投资款没有依据。一审判决以程某一、程某二、徐某没有证据证明将投资款投入到友汇公司为由,判决返还投资款错误。
        三、各合伙人的合伙资金均交至出纳胡某手中,程某等人从未占用、转移、使用合伙资金,不应由程某等人来承担返还吴国强合伙资金及利息的责任。
        四、吴某拒不出庭接受询问,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答辩】
        吴某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做的判决准确无误,应予以维持;
        二、从现有证据来看,吴某与程某一等存在共同设立深圳友汇的合意,且吴某的投资款50万元也已足额汇入胡某账户,但深圳友汇未成立,程某一等人应返还投资款;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设立香港友汇的合意。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上述案件诉讼金额不大,但前后审理了七年多时间,经历了一审、再审、二审等程序,案件结果最终出现反转,有几点值得总结:
      (一)诉讼主体审核和诉讼技巧运用须慎重
        本案一审判决后,启动再审的原因是案件审理的程序出现了问题。一审中吴某提供了与胡某同姓同名的另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本案一审通过公告送达,程某一、胡 某等被告在一审中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胡某的身份信息没有审核清楚,诉讼主体错误导致再审。
        另外,程某一等没有收到应诉材料,据程某一等所述,吴某与程某一是朋友,吴某知道其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吴某故意向法院隐瞒其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应诉,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让程某一等无法出庭举证及抗辩,达到让程某一败诉的目的。
        如程某一所述属实,则吴某上述方式属于诉讼技巧,有不当之处。上述案件也因为胡某的身份信息错误,及缺席审理,最后发生再审,浪费司法资源、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诉讼思路的确定须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
        本案再审一审中,程某一等的应诉思路是:上述各方的投资款已投入到了香港友汇,吴某、程某一、徐某等的股权由程某一代持,上述各方的合作性质已经由个人合伙转变成了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款不能返还为由,抗辩吴某请求程某一等返还投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程某一等忽略了其上述主张缺乏相应证据,法院在再审一审中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采纳程某一等上述观点。
        上述各方仅以香港友汇的名义进行经营,本质上仍然是个人合伙。程某一等确定的诉讼思路与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不符,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而败诉。
      (三)严谨、细致、耐心是案件胜诉的法宝
        个人合伙纠纷的特点是合伙人之间往往是熟人朋友关系,合作的时候彼此之间很信任,关于经营的财务、业务等资料往往缺失。一旦出现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代理律师而言,须和当事人反复沟通,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当事人那里获取信息,引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梳理繁杂的资料;论证、组织证据,帮助法官梳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例如,在二审中,本代理人指导当事人让胡某将10多年前的银行流水清单打印出来,逐笔核对;在此基础上再搜集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由此证明上述各方有实际经营;同时通过图表等方式,让证据可视化,便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程某一一方的观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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