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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十三年前的50万押金在一个月内被追回
发布时间:2020-04-1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案情简介
2006年,陈某承包建设工程业务,需要挂靠在A公司名下。2006年10月16日,陈某以A公司名义投标,A公司要求陈某支付押金50万元。2007年1月23日,A公司向陈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后陈某未中标,A公司未返还押金。其后数十年间,经陈某多次沟通,A公司拒不返还上述押金。2019年3月,陈某被诊断出癌症,需要大量医疗费用。2019年7月,陈某找到本律师团队,请求追回上述押金。
二、案件难点
1.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
本案陈某于2006年支付押金给A公司,至2019年已过13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陈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存在已过的风险。陈某也无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
2.能否主张利息存在争议
本案陈某支付给A公司的款项是押金,系保证金性质,项目未中标时A公司应返还押金。双方对占用押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本律师团队建议陈某起诉时主张押金的占用利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三、案件经过
本律师团队接受陈某的委托后,于2019年8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后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本律师团队从案件事实、法律分析、客观情况等方面反复与A公司进行沟通。A公司在同意支付利息的情况愿意返还50万元本金。本律师团队在和当事人协商后,出于治疗的需要,同意A公司的调解方案。双方于2019年9月签署和解协议。陈某在A公司支付完50万元押金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经本律师团队向A公司陈述各种利弊得失及社会影响,高效的追回款项,为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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