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共同出资经营餐饮行业的计划。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与陈某、王某(化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共同租赁广州市某区2号商铺作为经营地址。2012年4月27日,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以共同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各出资人民币80万元,现取名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共同经营餐饮业。所有收支盈亏各占50%,由张某任法定代表,伍某负责财务工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出资责任,开始共同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自的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双方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伍某将自己拥有的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本股权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应在2012年9月25日支付5万元,以后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2013年12月25日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每期逾期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张某应协助伍某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等手续。”协议签订后,伍某因张某未如期付款并协助办理变更手续等事宜,将张某起诉至法庭。
广州股东权益知名律师彭胜锋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彭胜锋律师对其提供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成功找到该案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并着手准备委托方的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此股权转让纠纷将于下周开庭,届时本站将继续报道本案庭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