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本部门接受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某(也门籍)的委托,就其与公司另一名股东哈某(也门籍)之间的股权纠纷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哈某起诉称,2012年9月份,哈某出资10万美金到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发现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公司同意退还其出资款,且同意哈某继续参与公司经营。2012年11月份,由公司的登记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利某向哈某开具了10万美元的支票,确认其应向哈某退还该款项。2015年1月16日,在也门驻华大使的见证下,哈某、利某以及公司财务邵某签订解除合作协议。
另,哈某认为,合作期间,利某分别与其签名确认了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分红款累计5万多美金,该分红款公司一直怠于支付。鉴于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利某系公司的股东,故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上述分红款,利某应当对上述分红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就原被告双方之间合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请阿拉伯语人员对原告提交的翻译件(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协议系阿拉伯文)进行了仔细核对。根据了解的情况,本律师团队初步确定了代理思路。相对于普通的股权纠纷,本案的原被告都是也门人,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都是阿拉伯文,且原被告之间的合作习惯也有异于中国。综合来说,这起涉外股权纠纷案非常复杂。本案将于9月底开庭审理,届时庭审情况,本站将跟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