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13名原告的股权由某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代持,上述原告诉称某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后,将部分股权转让款交付给某集团公司,侵占了其股权转让款,请求法院判决某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某集团公司连带返还占用的股权转让款。
本律师团队代理某集团公司,提出上述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普通共同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须经当事人同意,现某集团公司不同意上述原告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共同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上述原告的起诉。
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据此裁定驳回了上述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