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10月,取得某教育机构在广州五个区、镇的加盟资格。2012年12月张某出资成立咨询公司,在芳村经营幼儿英语早期教育培训。2014年3月,张某将咨询公司转让给黄某和王某,双方签订《公司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收到公司转让款项后,协助黄某、王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同时约定,转让英语早教培训的加盟资格。2014年4月,张某与教育机构签订《终止协议》,不再享有该机构的加盟经营资格。
张某于2014年7月15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被黄某、王某起诉。黄某、王某认为张某签订的《终止协议》放弃将加盟资格的行为,违背了“转让英语早教培训的加盟资格”的约定,导致其经营咨询公司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公司转让合同》,变更公司登记,并退还转让费用、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转让合同》是一份混合合同,约定了两项义务,即公司转让、加盟资格转让。这两项义务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标的,其权利主体、客体指向均不相同。该合同中的一项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咨询公司现已转让、工商登记已变更,张某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公司转让义务,黄某、王某要求完全解除《公司转让合同》的诉求侵犯了张某的权益。
目前,本所已经接受张某的委托,本案将于2014年8月26日开庭,后续进展,本站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