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近日,本团队代理的一宗债务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认定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江某向李某累计借款20万元。上述大部分借款由李某转入了江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2017年2月20日,江某向李某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借款。
叶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8月9日离婚。叶某和李某并不相识,叶某对江某向李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
因江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以上述借款发生在江某、叶某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江某、叶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主张的债权是否为江某、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如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叶某应与江某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
根据《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确认、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如下: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以及一方签字确认,另一方事后确认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举债,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包括:(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3.夫妻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等。
另外,除《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江某出具的《确认书》没有叶某的签名,且叶某事后并未对涉案借款进行追认。此外,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江某向李某的借款大部分转入了第三方账户,没有用于江某、叶某的家庭生活,也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某也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江某与叶某共同的意思表示。据此,叶某(笔者为叶某的代理人)抗辩涉案借款系江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其与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应该怎么做?
1.对于债权人而言,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是最好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2.对于夫妻一方而言,不要轻易在夫妻另一方举债的凭证上签字。
附:法院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