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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彭律师代理的一件执行异议案胜诉,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2-11-2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站讯   近日,彭胜锋律师代理的利害关系人湖南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案胜诉,广东某法院撤销错误执行文书,纠正错误执行行为,湖南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简要案情:

赖某某因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但陈某某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向赖某某清偿借款60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履行判决内容,赖某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2009年9月,广州番禺某某高尔夫球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与利害关系人签订《施工合同》,将位于广州番禺某某村的“配套设施精装工程”发包给利害关系人,事后,利害关系人与陈某某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陈某某自负盈亏承包,工程结算时所产生的利润为被执行人所有。

2012年5月7日,法院向利害关系人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告知上述工程是否已结算,陈某某与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系人复函法院,告知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已收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工程保证金退还等情况。

2012年5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冻结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的工程款700多万元,请求利害关系人予以协助,冻结期间不得向陈某某支付。后来,利害关系人收到发包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共400多万元,并如实向法院书面报告称,该笔款项需要扣除各项税费和管理费用、还需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扣除所有成本后,可能不存在利润。据此,法院与2012年7月作出裁定书,裁定提取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的收入400多万元,请求利害关系人予以协助。同时,法院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利害关系人追回款项400多万元,并将该款交存法院。

2012年8月,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月,利害关系人与陈某某达成上述工程《结算书》,双方约定,考虑到工程的管理、工程施工进度、尚欠人工费、材料费等因素,利害关系人一次性支付55万元给陈某某,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其他涉及项目工程款、人工费、材料款以及税费等由利害关系人自行承担。

2012年9月,在未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利害关系人对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利害关系人列为被执行人。

于是,利害关系人委托彭胜锋律师作为其执行代理人。彭胜锋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对法院2012年9月作出的裁定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就该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诉,要求撤销错误的执行行为。通过多种途径,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执行法院尽快对异议作出处理,纠正错误行为,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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