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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国内首例:一方擅自"制造"试管婴儿,遗传学"父亲"不知情,无需承担抚养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2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近日,彭胜锋律师代理的国内首例单方利用试管婴儿胚胎“制造”小孩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单方“制造”的小孩与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李某(注:化名,下同)与赵某曾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因李某不能自然怀孕,双方曾通过体外授精的方式生育了试管婴儿A和B,后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孩子由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4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自称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以代孕的方法(注:私自保管生育A、B时的剩余冷冻胚胎数年,将胚胎复苏后移植到代孕女性子宫)生出了试管婴儿C,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抚养义务,要求法院判令“试管婴儿C”归赵某抚养。

赵某委托彭胜锋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彭胜锋律师认为,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制造”小孩,违背了男方的意愿,侵犯男方生育选择权。小孩与男方即使有遗传学上的亲子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男方不须承担抚养责任。彭胜锋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该案是国内首例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因单方“制造”小孩,不知情的一方与小孩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父子关系的案例。在我国,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关于本案的详细介绍、争议焦点、彭胜锋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等详见本网站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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