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为了引入资源、激发员工积极性,对公司股权进行了设计,存在股权代持、股权激励的情况,而且对于代持股权的股东权利进行了设计,实际出资人仅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该股权的管理权、表决权、代表宿舍提起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仍由名义股东享有。但是,目前公司的公司章程仍是工商局的通用版本,与公司实际股权情况、管理情况均不一致,某科技公司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团队通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面谈,深入了解了公司的股权架构、议事规则、管理情况及公司的需求。本团队对章程股东分红比例、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比例、股东的表决权、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分工等方面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个性化设计,理顺了公司的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属于封闭型公司,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司法一般不干预公司治理。《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分红、公司治理、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等作出个性化的设计。股东在制度章程时,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设计,预防和化解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