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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本团队代理系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9-26【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8年9月,广州市某船坞有限公司(下称“船坞公司”)与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就杨某公司、卓某公司等与船坞公司及广州某涂装有限公司(下称“涂装公司”)纠纷系列案,委托本所代理。本所指派彭胜锋、汪甜律师作为上述系列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述案件一审阶段。

  涂装公司系于1998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有两名股东,一名外资股东,持有公司47%的股权;一名内资股东,即船坞公司,持有公司53%的股权。2018年3月,因涂装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且严重资不抵债,涂装公司于2018年4月向广州市某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5月,法院受理了涂装公司的破产申请。拒不完全统计,涂装公司对外负债近5000万,公司资产不到1000万。作为南涂公司的债权人杨某公司、卓某公司等,担心日后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将南涂公司以及船坞公司同时起诉,要求南涂公司清偿债务,并以股东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要求船坞公司对南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所彭胜锋律师团队接受船坞公司委托后,积极从程序以及实体的角度进行抗辩。程序上,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以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公司股东直接向其承担清偿责任的,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实体上,“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业务、人员及经营场所等高度混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清彼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套牌子”。而船坞公司与涂装公司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目前,上述系列案正在法院庭审阶段。

  有关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本站将持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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