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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增值税下调政策实施后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19-04-1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新政出台后,有些企业认为:2019年4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就可以按照新政策来确定税率。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以下是七种常见结算方式的说明: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应税服务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建议企业在结算2019年4月1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及开票时,务必对比上述结算方式确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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