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新政出台后,有些企业认为:2019年4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就可以按照新政策来确定税率。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以下是七种常见结算方式的说明:
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
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提供应税服务 |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 |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建议企业在结算2019年4月1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及开票时,务必对比上述结算方式确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