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公司员工阿姗,1965年12月出生,性别女,2019年1月16日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被广州市某医院诊断脚部骨折。阿姗入职期间未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阿珊随后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东某公司认为,阿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按照工伤事件进行赔偿。
(一)阿珊本次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只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要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如阿珊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认定本次受伤事故为工伤。
综上,如阿珊本次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未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东某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阿珊被认定工伤后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阿珊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贵司支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据此如果阿珊被认定为工伤,东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除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之外的其他工伤赔偿款项。
如果企业招聘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一定要审核员工是否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途径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