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现职工患有疾病的,能否解除合同呢?作为职工又当如何应对呢?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一、关于企业职工患病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时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该医疗期即指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时间及起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具体时限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时间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职工患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本条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上所述,总结如下:
1、需明确职工患病是否是职业病,如是职业病,应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职工患病需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如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届满,需延续至医疗期满后。
3、关于职工医疗期满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未明确是否一定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不进行。
4、如何理解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对此理解实务中有不同看法,一般情况下适用医疗期满解约的,解约前应履行调岗程序,建议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向职工发送上班通知,告知其医疗期满,需要返岗工作的事实,职工收到通知后继续请假或不予理睬的,再向其发送调岗通知书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收到通知后继续请假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相应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