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股东文某公司、德某公司、经某公司、港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720万元、90万元、612万元、378万元。上述出资分二期缴清,其中第一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应缴出资额分别为360万元、45万元、306万元、189万元。文某公司、德某公司已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经某公司仅缴纳出资56万元,港某公司未缴纳出资。
某新能源公司就股东经某公司、港某公司未缴清第一期出资事宜,委托本团队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