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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彭胜锋律师高效立案,及时保全顾问公司利益
发布时间:2013-01-2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近日,彭胜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某顾问单位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因员工盗用公章,伪造公司职位证明,要求公司支付岗位工资上万元。该案在仲裁阶段中,公司败诉,无辜被判全额支付该职工工资。该案焦点在于如何向法庭举证证明该职工在公司的担任的真实岗位问题。

简要案情:某员工王某(化名)于2011年入职广东某服务有限公司,入职之初与该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在职岗位为总裁助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每月不低于6000元。2012年1月份,王某因为不能胜任总裁助理一职,经与公司协商,遂被调入公司市场部任职业务员,并开始适用市场部业务员的薪资标准。当时王某在公司于2012年2月份出台的一份《市场部人员薪资考核方案(试行)》上签字认可,对于其职位的变动,未与其订新的补充协议。2012年7月份,王某自动离职。2012年11月份,王某将公司诉至广州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照总裁助理工资的标准,补偿自2012年1月份至其离职前景其工资未满6000元的差额工资,共计四万余元。仲裁阶段中,王某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显示:王某于2011年8月份开始担任公司总裁助理一职,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证明内容的下方盖有公司公章,并写有“特此证明”的字样。

仲裁阶段,仲裁庭采纳了王某意见,对于其提交的《证明》,确认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相反,对于公司提交的王某于2月份签署的《市场部人员薪资考核方案(试行)》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王某的签名只能证明其认可此份协议,并不能据此证明王某为市场部人员的事实。

该仲裁决定书于2013年1月7日作出,1月9日送达该公司。按照时效规定,公司若不服该裁决,必须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裁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2日,该公司经理才将仲裁决定书拿给彭律师,并就相关事项告知彭律师,彭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立即要求公司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事实情况,准备诉状,2013年1月24日(诉讼期限的最后一天),成功将王某诉至广州市某法院。彭胜锋律师办案效率之高的一贯作风,保证了该案未错过诉讼时机,为公司争取到减少损失的机会,同时,也为纠正此类不讲诚信、擅于投机取巧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行为,为其敲响思想上的法制警钟。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案将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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