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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访】本律师团队走访顾问单位江西龙南金泰阁钴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6-1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近日,彭胜锋律师等前往江西赣州,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江西龙南金泰阁钴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事、采购、生产等中高层员工座谈,就劳动人事、采购、生产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等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

另外,彭胜锋律师还接受江西龙南金泰阁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的委托,在江西龙南法院出庭代理了一件该公司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系江西公司的员工,于该公司从事锅炉工作。2012年11月的某清晨,该锅炉工在锅炉仓外为煤炭供应商卸车和清理铲煤过程中,受伤入院,经鉴定构成伤残。经查,该锅炉工受伤期间,并非其工作时间;其铲煤的工作,也并非其日常的工作范围,故该锅炉工在非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受伤,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调查,该锅炉工当日从事的铲煤工作,系受雇于江西公司煤炭供应商的煤老板,该煤老板与江西公司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煤老板负责为江西公司供应煤炭,交货地点为江西公司的仓库;因煤老板的运煤卡车过大,无法直接将煤炭运送至指定地点,故该煤老板每次都是将煤炭卸在江西公司的锅炉仓外,之后,再通过雇佣江西公司的铲车等人力、物力,帮其将煤炭运至江西公司仓库。本案中,该锅炉工为受雇人员,在铲煤过程中被铲车碰倒的锅炉仓外围墙压倒,受伤致残。本案的关键是,该锅炉工的伤情是否构成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该锅炉工不是在当班时间,公司也未指派任何人通知其来上班的情况下,受该公司煤炭供应商的煤老板指派,受伤致残,故依法认定不属于工伤。据此,该锅炉工向龙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当日看到天气突变,担心公司利益受损为由,要求认定其伤害为工伤。

庭审过程中,江西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了公司数位知情人士出庭作证,证明该锅炉工多次受人雇佣、从事工作内容以外业务的事实,以及对其受伤的真实情况的说明等。截至发稿之日,法院尚未判决,本站将继续予以关注!

通过走访及参与庭审,彭胜锋律师团队对顾问单位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并有针对性地对顾问单位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致力于为顾问单位创造零风险的公司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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