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持有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9.406万股。李某某与李某于2011年3月离婚,离婚时未对上述股份进行分割。离婚后,李某某与李某就上述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何时过户等事项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委托彭胜锋律师团队代理上述股票分割案。近日,经法院调解,李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9.406万股的股票中的20万股给予李某,并于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注:李某某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股票)后的一个月内依法协助李某办理股票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争议数年,市值9400余万元(注:按股票上市次日收盘价计算)的股票分割案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