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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彭胜锋律师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4-09-2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站讯  2014年9月29日,原告张某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4.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此,由广州公司诉讼彭胜锋律师代理的张某诉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历时一年半,终于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8日,原告张某、被告谢某以及第三人刘某签订了《合伙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280万元,成立金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其中被告谢某出资1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0%;刘某出资8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张某出资5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2012年6月8日,三方签订《合伙人内部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占投资总额的3%出资份额转让给原告。同日,餐饮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张某投资款64.4万元。
2012年11月27日,原告张某向被告及刘某发出《合伙份额转让申请》,要求按原合伙合同出资额转让其出资份额。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股东张某申请退股的复函》(下称“复函”),确认于2013年1月1日起转让申请生效,根据原告所提出按原出资份额28元/股(每股为10%的股权)结算受让。2012年12月30日,餐饮公司向原告张某发出通知,通知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起正式退出餐饮公司,自退出日起,原告张某不再担负责任和行使有关公司的一切职务和权利。
2013年1月起,原告张某按照公司规定,将负责的财务工作进行了交接,退出了公司经营。然被告一直未履行《复函》的相关义务,据此,原告委托广州知名公司诉讼律师彭胜锋代理本案,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本案难点】
一是法律适用问题。原被告与第三方刘某签订的系《合伙合同》,其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但事实上,上述《合伙合同》签订后,三方最终注册登记了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受《公司法》调整。该案在立案阶段,法院系根据退伙纠纷立案;后在审理阶段中,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对本案按照股权转让纠纷审理,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本案事实和证据问题。被告否认以原价28万元每股受让原告股权,而是主张按照5折(即14万元每股)的价款收购原告股份,并提供一份有上述约定的函件;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公司清算及债务明细等股权转让义务,不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因为证据的不规范和不完善,上述事实部分的争议非常大,增加了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难度。
三是本案涉及的案中案关系极为复杂。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当即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纠纷三案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述案件对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案一度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上述三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书,并生效之后,本案才恢复审理。
本案法律适用存在疑问、股东之间关系极为复杂、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等一系列难点,决定了本案的专业性和承办难度。但是,本案的代理律师,广州公司诉讼律师彭胜锋,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获得本案的完胜。本案一审判决后,截止发稿之日,被告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本案的二审情况,本站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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