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成立,系由某国有企业及个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国有企业享有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公司经营至今,该国有企业控股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稳固的支持,但同时也造成一定的阻碍。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份总数,提升个人股东的股权持有比例,由此降低国企制度对公司的束缚。彭胜锋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增加注册资本专项法律服务,出具增资协议,并对股权认购、股东出资、公司章程修订、工商登记等环节提出法律意见。
因公司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模式以及国有企业控股的组织形式,在完成该法律项目过程中,呈现国有企业持有股权份额降低、增资后公司管理模式变更、现有政策下的实缴出资限制三大法律风险点。彭胜锋律师针对公司需求,向公司出具最适合的增资方案。
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实力,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或公司股东经常采取增资的方式实现各自目的。但,增资并不是凭合同、会议纪要去办理工商登记就能完成的。而是涉及从内部治理到对外经营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公司增资的过程中,因为公司在股权结构、组织方式、出资方式等方面各具特性,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点。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由专业人士定制最适合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附:《某混合所有制公司注册增加注册资本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一、混合所有制公司降低国有企业持股比例的法律风险防控。公司增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现有的决策机制,稀释国有企业持股份额。采取的增资方式为增加股份总数,即“增资扩股”。为保障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稳定性,公司决定由原有股东认缴新增股份,不增设新股东。为实现增资目的,国有企业股东应出具书面声明,放弃购买新增股权的权利。
二、增资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变更的法律风险防控。增资前,国有企业持有公司55%的股份,具有绝对控股权利。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国有企业不再享有控股股东地位。因此,在公司进行增资同时,需要同步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等文件开展修订工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提供良好的规范制度,控制公司内部风险,。
三、现有政策下的实物出资的法律风险防控。目前,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这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带来便利。但是,混合所有制公司为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要求公司个人股东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个人股东拟以实物出资方式认缴部分股权,出资实物为车辆。广州市政府2013年发布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对中小客车进行指标控制。对于不同排量的中小汽车、不同所有者的汽车车牌发放均有限制。以车辆作为出资,除了需按一般实物出资进行资产评估、验资外,还应事先办理公司竞拍车牌事项,避免无法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