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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刊登盈科律师评论文章:提振股市信心有待司法突破
发布时间:2017-10-03【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证券报》7月14日刊登盈科高级合伙人李季先律师的特约评论文章,现摘录全文与大家分享:


提振股市信心有待司法突破

在目前A股市场弱市格局难破、相关股市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个别经济领域针对性出台具体刺激措施,或者通过短时间内资金加速入市的方式,尽管可以暂时收到振奋人心之效,可毕竟不是长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提振乃至从制度上恢复投资者信心。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提振A股投资者信心,就必须找出A股当下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重塑和完善。譬如IPO正常扩容是市场化的结果,但其伴随的上市欺诈、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失控就与市场化无关,而与投机和权力寻租相关,必须给予投资者对等的监督和制衡权利,允许不同证券机构间进行平等法律博弈,而包括集体诉讼、取消证券案件法定立案前置条件等在内的投资者司法保护的制度突破,就很关键。

当然,恪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当下的国内外市场形势,A股市场的司法突破不可能短时间内在证券司法领域全面开花,更不可能像个别理想化的市场人士所分析的,一味追求立法或司法执行上的一劳永逸。

在目前的市场格局和法律架构下,要尽快通过司法突破提振投资者信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梳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严格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财务造假责任,通过将司法解释和证监会的规章衔接,对IPO过程中披露法律财务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定期披露法律财务信息中的不实行为进行司法追诉,只要满足存在不实披露行为和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两个条件(仅需一般举证即可),有关部门就应该立案追诉,并不得人为或立法设置立案前置条件,譬如规定该违法行为受到公权机关处罚方给予立案等。

第二,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与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启动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取消行政或刑事处罚前置的民事追诉规定,允许投资者或其聘请的律师以及经批准成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其掌握合理证据的前提下即可直接提起或代为提起民事追偿之诉。

第三,落实证券服务中介和发审委委员的审核把关不严责任,对于存在明显证据证明相关机构和个人没有认真履职尽责的,或其经手审核把关项目事后被证明造假或存在虚假陈述,而该证券服务中介和同意该项目过会发行的发审委员又无法合理解释其依法尽责的,则应该允许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之诉。

中证网原文:http://www.cs.com.cn/xwzx/zq/201207/t20120714_3409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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