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彭胜锋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的采访,就珠海市炬力继承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炬力公司)商业秘密案引发的争议发表了专业意见。
日前,炬力公司商业秘密案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珠海市截至目前为数不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之一,该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该案中,被告人肖某与炬力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徐某与赵某等人于2011年7月至9月间,成立珠海腾浪有限公司(下称腾浪公司),肖某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筹备公司成立的过程中,李某等人涉嫌受肖某的指使,违背与炬力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公司的保密制度,涉嫌披露窃取炬力公司的技术资料。2011年12月,肖某、李某等人相继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商业秘密案所涉及的5110项目技术的技术秘密点,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许某获取披露的资料均含有5110项目的技术秘密点。炬力公司在发现该项目技术资料可能泄密后,为了确保产品的竞争优势,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失,对5110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共花费80余万元。
作为被告人之一肖某的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拷贝炬力公司的技术资料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不等同于构成犯罪。炬力公司没有提供已改版的技术资料,是否改版存在重大疑点。如果相关技术还没有泄密,显然没有改版的必要。如果相关技术已经泄密,他人可以利用泄密的技术开发出与炬力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产品,改版并不能改变相关技术资料已泄密的后果。如果技术秘密已泄露,已投入的研发费用才是损失,将改版费用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的计算方法错误。”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图为《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