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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就“国五条”实施细则热点问题接受澳亚卫视采访
发布时间:2017-10-0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站讯 近日,彭胜锋律师接受澳亚卫视的采访,就新颁布的“国五条”实施细则热点问题与媒体进行深入探讨。
  据中国政府网3月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根据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等。这是继2月20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国五条”之后,时隔8天,再度给楼市调控加码,被媒体和业界称为是国五条实施细则。
  “国五条”实施细则公布后,二手房交易将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网络上也因此出现了不少帖子,为规避征缴该高额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支招。这些招术是否可以合理避税,澳亚卫视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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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彭胜锋律师接受澳亚卫视的现场

 

招术一:有网友提出,虚构债务,以房屋抵债方式,由法院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强制过户,或经司法拍卖方式变卖房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规避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彭胜锋律师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过户,或司法拍卖方式变卖房产,属于特殊的交易方式,仍应按交易所得的20%支付个人所得税。上述方式不能规避交纳个税的目的。而且,虚构债务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扣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高。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变卖房产,还得交纳拍卖佣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得不偿失,不具备可操作性。
  招术二:有网友提出,通过假离婚,分割房产的方式避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丙男欲购买甲乙共有的房产。为达到避税的目的,甲男与乙女通过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归乙所有。然后乙女和丙男登记结婚,约定房产归丙所有。最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丙男所有。通过上述方式规避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彭胜锋律师认为,离婚分割房产不是房产交易,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方式,理论上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基于道德伦理风险,上述方法在实践中不太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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