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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行业乱象致纠纷多发
发布时间:2016-10-01【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在当前的诉讼法律环境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究其原因,笔者发现诸多不规范问题是此类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许人”欠资质。不少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的中小型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加速品牌推广、吸纳资金,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盲目扩张。因特许经营模式一般会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金额的加盟费,甚至有个别不法企业为非法吸纳资金,打着“洋品牌”或以所谓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通过广告大肆虚夸经营收益,以特许经营为名行违规集资之实。

其次,合同内容不规范。有的特许人,为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冠以“区域代理协议”、“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代销报销合同”等名称,故意在合同中不体现加盟或特许经营字样,合同内容不按照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引发纠纷,特许人则主张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特许经营,而是一般的货物代销、技术服务关系,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另外,合同履行不全面。与一般供货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网店投资预算等信息。但有的特许人因规模小、经营能力有限,在急剧扩张过程中,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成了单纯的供货商,导致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违约。

最后,投资者盲目加盟。有的被特许人法律意识和商业风险意识弱,在加盟之前,不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备案情况、经营模式及规模等进行必要的考察,一味相信特许人的广告宣传,缺乏对所加盟项目商业价值、市场前景和风险等事项的基本评估。加盟后,一旦发现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则利用法律授予的单方解除权,主张解除加盟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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