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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可不能随心所欲
发布时间:2016-10-1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1年4月17日的南方都市报A04版以《高速路旁投石块,不为抢劫为取乐》为标题,报道了丛飞遗孀邢丹遇袭身亡一案告破,三名90后肇事青少年落网的消息。警方通报称,2011年4月13日晚,邢丹乘坐黄某驾驶的小汽车行驶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惠东路段时,汽车前挡风玻璃被路边飞出的石块击穿,击中副驾驶座上的邢丹头部,致邢丹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当地村民林某、黄某、蔡某为取乐,在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向行经汽车投掷,共击中四辆过往车辆,其中,击中邢丹的石块为林某扔出。林某现年15岁。

南方都市报通过深圳某律师对上述事件进行了“律师说法”,观点如下:林某以“取乐为目的”,应无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属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林某仅15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置。至于该案的另外两人,因为是一起前往事发地点,都有投掷石块的行为,有共同犯意,涉嫌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这位仁兄的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甚至错误:

首先,林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断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应考察其主观心理状态,林某等三人为达到取乐的目的,明知向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汽车投掷石块的行为足以发生伤害他人的身体,甚至危及他人的生命的危险,其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其投掷石块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间接故意)罪。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三个年青人的年龄特点、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其不可能预见不到向高速行驶的汽车投掷石块的行为具备高度危险性,其主观心理状态并非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一种间接故意,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间接故意伤害致死案。

其次,按这位仁兄的逻辑,如涉嫌过失死亡罪,则其认为林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置的观点,则大错特错了。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如果林某投掷石块的行为为过失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谈不上构成未成年人犯罪,更谈不上从轻处罚了。

最后,这位仁兄认为林某等三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则是更低级的错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我真佩服这位仁兄的勇气和自信,及随心所欲的想像力,敢在南方都市报这样的大报上如此“律师说法”。在报纸等媒体上就某些特殊事件进行法律分析,让普通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识,本来是件好事。如果自身的法律功底欠缺,又不加以研究,草率发表观点,往往会落得个贻笑大方的结果。忍不住写出这则短文,只是希望所谓的专家不要成为“砖家”,在未做好功课前,在媒体面前,最好管好自己的嘴,免得毁了自己的一世英名,还误导了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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