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施行前,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直接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因无具体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保险公司系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无保险合同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保险合同,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其不应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直接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其交通事故赔偿风险,减轻其赔付负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代位权主张权利的,保险合同关系虽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但可并案审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累,有利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早日获得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关于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内,直接向其赔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修订后的保险法解决了上述,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上述法律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保险法施行后(注:2009年10月1日施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可以依据新保险法的上述规定,请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内,直接向其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