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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急追偿 高效立案保权益
发布时间:2016-12-1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2年10月23日,两位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某公司”)的股东匆匆来到本所,联系到本律师,为其一笔公司货款的追偿。对方公司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两公司之间自今年3月份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但未订立正式的合作合同,单凭购货单以及对账单进行货物的买卖与货款支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一个月。自今年4月份开始,深圳某公司收到货物之后开始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广州某公司多次催讨,于今年8月16日签订《付款计划》,约定该项尾款30万元自9月份开始分期付款,计划分四次付清。然现业已到10月下旬,仍未有深圳某公司任何还款行为。据了解,该公司的资信能力存在问题,广州某公司担心货款最终得不到实现,故于10月16日请求本律师已向深圳某公司发送律师函,但该公司仍不以为然。故广州某公司两位股东亲自来到本所委托本律师寻求快速途径追偿该项货款。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深圳某公司每月月底为账目核算之日,为确保其公司账款不被转移,遂决定尽快去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立案。当即决定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定为10月26日(周五),即本律师仅有两天的时间准备所有的证据材料及诉讼文本。23日上午接待完委托人,下午本律师便开始整理广州某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订购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付款计划等材料,初步拟定民事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为能够确保广州某公司的债务得到迅速、完全实现,建议广州某公司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由此而涉及到担保问题。通过与广州公司协商,其能够提供广州房产作为担保物。10月24日,本律师将一系列需要准备的诉状、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全部备好,并通知广州某公司尽快提供担保房产的房产证以及产权人的身份信息。24日通知,25日上午收到该担保房产的相关信息。为保证该房产是具有完整物权,即不存在其他抵押或查封等情况,本律师于25日下午特地从广州市区到该房产所在地增城市,于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产的登记情况。查询之后发现,该房产是抵押给了增城市某银行的,即该房产办不了抵押担保。因第二天一早就要前往深圳,预期以为所有的材料都已备好,但突然被告知该担保物存在问题,仅有一晚的时间,根本不可能重新找到价值30万元以上的担保物。时间很赶,如果错过26日的起诉时间,利用26日以及周末的时间,可能可以找到适合的担保物,但起诉立案时间将要推迟到下周一。虽然仅是三天的时间,但很可能关系到该笔货款的实现问题,万一深圳某公司趁这两天公司账号入账之后转移其所有账款,那我们的诉讼价值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原计划一定不能有所变动。遂仍旧决定26日按计划去立案,至于担保问题,届时可以找寻相应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5日下午来回于增城市与广州市区,总共花费5、6个小时,晚上回到律所已经是晚上7点多,坐车很累,但还是回所里根据变动情况准备第二天的起诉资料。对律师而言,切不能因为自身懈怠等原因而耽误当事人的委托事情,一切都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

26日清晨,本律师同广州某公司一代表一起,开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因之前通过网上信息查询,得知深圳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根据以往经验,若将其投资人一起告上法庭,则对广州某公司的货款实现将更为有利。但因不知其具体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根据在广州办案经验,遂决定先去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领取一份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有了这份文件,便可去相关单位查询该公司投资人的具体身份情况。

去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之后才发现,宝安区法院的操作模式与广州法院操作模式相差太大。在广州,法院对当事人诉状中需补充的信息会开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起诉者通过这份效力文件便可到相关保存单位采集被告者信息。但在深圳,法院没有出具此类效力文件的做法。计划再次被打乱,没有法院的效力文件,查不到深圳某公司投资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也就意味着只能起诉该公司。单纯起诉该公司意义不大,因为万一其投资人转移公司财产,到时依旧难以实现广州某公司30万元债权。因当时亦没有其他途径可以了解其投资人信息,局面陷入困境。思考片刻,本律师转换思维,变动方式,随即决定对该深圳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立诉前财产保全的案子,由法院将深圳某公司财产具体查封、扣押之后,再就该案进行立案,如此,便不用担心立案后该公司投资人转移公司财产问题,也可达到我们的诉讼效果。

时间紧迫,当即在法院联系了一家担保公司(法院指定的四家担保公司之一),并随后去到其公司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支付担保费用,之后拿到保函,再根据法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上的指引,准备好所有材料。在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下,终于赶在12点法院下班之前到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窗口。本以为一切可以顺利进行,但法院工作人员审查了材料之后,要我们出具一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证明”,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法院才能立诉前财产保全的案子。而这一规定,也是最近不久该法院才开始实施的,以致于在其诉前财产保全的指引书上尚未列入,在导诉台咨询时也未被告知需要准备这份材料。所有的手续按照法院指引操作,一切准备好之后被告知材料不齐,而对于其要求的那份“情况紧急证明”我们确实难以提供,眼看上午所有的准备将毫无价值,局面再一次陷入困境。静下心来,本律师积极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说明我们的实际情况,希望能够争取到一个特殊操作的机会。但沟通很久,于情于理都说尽了,法院的制度终究难以挑战,没有其要求的“情况紧急证明”,便办不了诉前财产保全。至此忙了一上午,情况毫无进展,时间也越来越紧,只剩下半个工作日。如果还不能立案的话,只有等到下周一的时候重新过来法院。多过来一次无所谓,但关键是如果耽误了当事人的追偿时机,那后果将是难以预计的。本着当事人的立场,本律师重新确立了思路。既然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那我们只能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了;既然现在查不了深圳某公司的投资人的详细身份信息,那就先起诉该公司,之后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届时再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将其投资人告上法庭。这样理清思路,希望下午能够一切顺利。

总结整个上午,从清晨驱车来到深圳,在法院因为程序问题临时改变策略,再然后被告知因手续问题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一系列的不顺面前,本律师始终积极寻找办法,急当事人之所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改变策略,希望能为当事人谋求到最为有效的法律途径;能够找寻到最为高效的法律救济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债权顺利实现。

中午随便在法院周围吃了便饭。随后去到一家打印店准备下午起诉的材料。法院两点钟上班,因担心去晚了排队等候耽误时间,故充分利用中午时间,半个多小时准备好所有资料,一点半左右开始去法院门前等候。庆幸进到法院后拿到第一位立案的票号。立案窗前,对于我们一并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立案庭原本不收,且对于我们诉讼请求中对于担保费用的请求项目,立案庭以该项诉求尚未发生为由要求我们放弃。但随着本律师与其友好沟通,说明了一下我们因路途遥远往来不便且该项债务的紧急性等特殊情况,最终使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有对我们做过多的为难,使得一切按照我们的要求办理。交完诉讼费用,结束整个立案过程,还不到三点。拿着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走出宝安区法院,又立即与委托代表驱车前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号、排队,当然期间因为不熟深圳区域而绕了很多弯路已经不作详述,最终终于顺利调查到深圳某公司的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拿到其打印出的资料的那一瞬间,终于可以松一口气。走出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门,深圳市下起了大雨,我们的车尚且停在几百米开外的停车场,虽然又是一番无奈,但终究,今天的手续顺利办完,心情还是相当不错。

站在大厅之前,明确着接下来的思路:下周联系承办法官,届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追加被告申请书,顺利的话,三四个工作日后应该就可以查封对方财产。到时我方广州某公司便可化被动为主动,掌握这场债务纠纷中的主导权,顺利追回其30万元债务。想到这里,轻松地笑了……

至此,一天的办案工作顺利结束。虽然其中挫折不断,但最终得以穷尽所有救济途径,顺利将当事人的诉求送至法律程序。


【办案心得】

回顾这一天的办案过程,本律师从23日接案,到26日起诉,并在起诉过程中因各种突发情况耽误了很多时间。但最终,还是如期将该案推至到诉讼程序,不出意外,一切都将按照预期进行。很庆幸历经整个上午之后,本律师依旧能够保持一份从容和淡定,根据现实情况,积极而又灵活采取各项措施,穷尽所有途径和方法,没有耽误当事人的诉讼时机。

作为律师,高效、全面地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尤其在此类追偿债务方面,可能一个小时的耽误或是松懈,将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作为律师,办案时一定要保持一种高度集中和紧张的状态,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每一起案子当做自身的纠纷来承办。只有具备了这种高度的责任心,就没有我们办不好的案子。

此外,另一个深有体会的方面是:作为律师,无论面对什么,都应当时刻保持自己的一份淡定和坦然。我们永远不知道现实中即将会发生什么,即使再有把握的案子,可能现实中都将出现我们难以预料的阻碍。我们应当具备的,是及时思考、及时反应的处事能力,以一颗平静的心,去面对办案中所出现的“意料之外”,用自己的这一份坦然,去回馈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和期望。今天,也让自己再一次相信,永远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坎坷之后,终将会是一片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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