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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出资人百万出资纠纷 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27【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答辩人:陈某,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谢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名为合伙协议,实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协议,被答辩人不得随意解除该协议,其主张返还其出资没有法律依据。

(一)广州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本案系法人单位出资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纠纷。其出资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不能适用合伙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2012年9月,被告广州幼儿园(以下简称“广州幼儿园”)取得了广州市某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广州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等人出资成立的广州幼儿园系法人单位,各出资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不能适用合伙的一般规定。被答辩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据不足。

(二)广州幼儿园已依法成立,被答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广州幼儿园对被答辩人的出资额享有法人财产权,被答辩人不得抽回其出资。

如上所述,广州幼儿园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本质上为成立广州幼儿园的出资人协议。上述协议如解除,则广州幼儿园将终止办学。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州幼儿园如须终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被答辩人不得随意解除上述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据此,被答辩人对广州幼儿园出资后,该出资额即属于幼儿园的法人财产。答辩人作为广州幼儿园的出资人,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转让的出资份额已完成,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返还其出资无法律依据。

有关广州幼儿园的设立,最初是由答辩人、第三人张某与案外人王某于2011年12月16日订立的《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进行了约定。2012年7月16日,根据答辩人与王某的《协议书》以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股权协议书》,约定由被答辩人以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收购案外人王某享有的广州幼儿园30%的股份。《股权协议书》对股权转让的价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其后,截至2012年12月11日,被答辩人根据《股权协议书》的约定,先后向答辩人支付转让款共计918694.65元。至此,出资转让已完成,被答辩人成为广州幼儿园的出资人。被答辩人没有要求解除《股权协议书》,其主张由答辩人返还出资无法律依据。况且,即使被答辩人主张解除《股权协议书》及返还出资,因《股权协议书》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三、即使《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应当解除,各出资人之间应履行清算程序,被答辩人只有在清理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要求分配,其主张返还其全部出资无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可见,即使《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应当解除,也应当在清理完广州幼儿园的债务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被答辩人主张返还全部出资,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四、依据《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被答辩人于广州幼儿园收回投资前主张退伙,可认定其放弃合伙份额。同时,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无事实根据。

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第三人张某签订的《合伙经营幼儿园协议书》第六条“入伙及退伙”中第2项的规定:“在收回幼儿园投资前,未经全部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退伙,否则视退伙方放弃合伙份额。”现广州幼儿园暂未收回投资,被答辩人要求抽回投资份额,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情形,应当适用该条款有关违约的规定,认定被答辩人放弃其出资份额。

此外,广州幼儿园于2012年9月1日正式招生营业后,有关广州幼儿园所有的决定事项,包括广州幼儿园的日常会议、人事安排、财务收支状况、幼儿园招生收款收据等,均有被答辩人谢某的亲笔签名,相比之下,答辩人的签名文件悉数可数(相关证据材料已提交法庭)。据此,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一手操持广州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侵犯其对广州幼儿园的决定权、参与权等合伙协议的权利,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陈某

代理人:彭胜锋

二○一三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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