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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7-06-1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公司章程常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公司从产生到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公司章程的约束。但究其实质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一个合作协议。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精神。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更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认缴和登记等要求,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对许多内外部事宜自行做出约定。

一、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法定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订过程中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若没有载入法定事项,说明公司章程记载存在瑕疵。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

另外,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事项和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也应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法定记载事项。

2、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非因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则将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如果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的,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法定职权之外的约定职权;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通知方式、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董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财务管理、用人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等。

二、公司章程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但当前的公司法律实务中,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形同虚设。主要存在着以下普遍问题:

1、股东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以为公司章程仅是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一,认识不到其中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很少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还不清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2、使用工商局的格式版本,内容雷同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也是公众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重要资料和途径。公司章程作为引导规范公司内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有效手段,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审理公司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标准。由于不同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特点,大量照抄公司法规定或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条款,将使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不能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使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运营的风险,如就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发生争议,导致程序的诉争;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但章程没有相关规定;股东就分红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在担保、对外投资事项上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无疑将导致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动摇,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甚至出现公司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加大了公司的风险。

3、公司章程内容不合法

一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和违法,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况,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应对

在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之初,就要牢牢把握公司法的精神,针对公司的特点,依据公司法的授权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制定出适合公司的章程。在制定公司章程具体条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效果。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时决不能太随意,应做到合法和具有可操作性。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在程序上,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后,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和决议上签名或盖章,再由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内容上,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2、明确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和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对于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实际获得股东权利,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体现。公司章程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以及没有及时出资和未出资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数额缴纳出资额的“出资瑕疵股东”,虽然法律并没有否定其股东资格,如果不加限制地让瑕疵股东行使完全的股东权利,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出资瑕疵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交其差额,并且还可以限制其权利的行使,限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终止其股东资格等。

3、规范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和运作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往往在一些事关公司全局的问题上引发争议,公司章程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限。然而多数公司章程只简单抄写《公司法》概括性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进行操作。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界定,产生争议的概率将增加,加大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应当对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及职权的行使作明确规定和进行细化。明确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制订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同时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包括对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运作。

4、详细约定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既可以按公司法的股权转让规则,也可以在章程中制定与公司法不同的股权转让规则,包括转让条件、转让方式和转让程序等。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无法进行补充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这实质上赋予了公司股东自行决定股权转让规则的权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这样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如何理解“必须经其他股东多半数同意”,可能会存在一定争议,如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拟向外转让股权,该如何操作?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详尽的操作程序,很可能会引起两个股东间纠纷和摩擦。因此对股权转让这一涉及股东个人和公司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

5、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方式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来约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应进行约定。

6、明确是否可以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可能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因公司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应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其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应充分发挥公司的自治性,将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与公司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制定出内容具体、权利制衡、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为公司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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