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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应对“夫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0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所谓夫妻公司,系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夫妻二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注册成立了大金公司。李某任大金公司总经理,张某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夫妻二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公司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多次挪用公司资产,也未能建立财务账簿及账册资料。2015年9月3日,因大金公司拖欠龙利公司货款60万元,龙利公司将大金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大金公司清偿货款,并要求李某、张某对大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一、大金公司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登记为两人,鉴于出资款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股东实质是一个“集合整体”,公司性质应当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二、夫妻股东多次挪用公司财产,未能建立相关的财务账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李某、张某出资时已将财产进行分割,且出资款分别来源于各自所有财产。但在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根本无法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夫妻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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