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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规-老赖,你往哪里逃!
发布时间:2017-07-0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你是不是总觉得拿老赖没办法?

你是不是觉得执行难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出的新高招。

为确实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以上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一、《财产保全规定》四大亮点

1.降低财产保全门槛,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30%。

2.允许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线索,保证财产保全落到实处。

3.引入财产保险机制,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险进行担保。

4.明确可不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范围,保障经济困难者的权利。

可不提供担保的范围:四费,四金,案件事实清楚,申请保全人为银行、保险公司等。

四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

四金:抚恤金、劳动报酬金、工伤赔偿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

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三大亮点

1.明确可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

如:(1)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2)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分割给其配偶,其配偶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2.明确、扩大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提高执行效率。

如:(1)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3)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4)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可申请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瑕疵出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5)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补救可能的追加错误,加大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保障。

三、《终本规定》三大亮点

1. 明确法院终本的条件,且终本后继续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避免法院逃避责任。

法院在终本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逾期、虚假报告等,否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重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3.明确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及发现的财产不能不能处置的情形,避免法院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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