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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发布时间:2017-08-1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作出修改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修改为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上述法律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我们对上述新的法律规定解读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四部法律中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行政审批修改为备案管理。这将大幅精简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流程,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只有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才适用备案制。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仍然需要行政审批和准入许可。

从2016年10月1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只须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3.备案方式简便、高效

(1)备案不是办理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设立外资企业时,投资者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备案,或者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企业变更可以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进行备案。

(2)网上提供备案文件,更便捷。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通过网上在线提交备案文件即可。

(3)由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4.不备案的法律后果

(1)对不按规定备案、备案不实的,将相关信息在商务部外资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2)不按规定备案、备案不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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