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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该规定总结如下。

一、庭审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

1.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

2.具体要求:(1)自宣布开庭时开始录音录像,至闭庭时结束;

(2)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3.例外情形:(1)休庭;

(2)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3)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二、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如何处理?

1.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2.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的前提条件。

经当事人同意。

四、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五、是否可以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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