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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责任研究报告(一)
发布时间:2017-09-1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解散清算事由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公司与其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使公司合法终止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实务中,当公司出现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需要清算时,公司清算义务人通过不启动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不通知债权人、虚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公司债务,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清算责任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研究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等网站,收集2008年至2015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清算纠纷的相关判决,对判决进行分析和归纳,理清法院审理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思路,以利于实务中能全面理解和把握公司清算纠纷案件的管辖、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及范围等问题,正确办理该类案件。

一、诉讼管辖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公司清算责任主体

清算责任主体,即公司出现解散清算事由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主要是解决诉讼中谁是合格的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该规定,当出现解散事由需要清算事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清算责任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的责任。需要厘清由谁成立清算组,以及清算组的责任。我们把成立清算组的主体称为清算程序启动义务人,以至于和清算组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清算程序启动义务人

清算程序启动义务人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需要清算时,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义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这里需要阐述公司解散清算事由有哪些以及如何举证的问题。

1.公司解散清算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除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需要清算外,其他几种情形应当启动清算程序。

2.解散清算事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清算程序启动义务人未履行启动清算程序责任的,需要证明公司解散清算事由的存在。如: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则必须向法院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等,以证实公司出现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清算事由。实务中,公司因为未依法参与年度检验或者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屡屡发生。而清算义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进而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实务中,债权人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复印公司的状态公示,获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从而证实清算事事由的存在。实务中,有些公司多年未参与年度检验,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导致债权人在举证的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需要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时,无法通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而履行举证义务。实务中,债权人通过诉讼固定债权后,公司未主动履行,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以执行,于是以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倒闭”后,未启动清算义务,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债权人将公司未能支付债务即理解为“倒闭”,但“倒闭”并非法定的表达,法院以公司尚未出现“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等解散事由,进而驳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诉求。((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实务中,有些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且又下落不明,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点,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提交移交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无财产可以分配,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97号)

(二)清算组

清算程序启动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后,需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需要区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另外,以清算组的成立是否主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公司主动成立的清算组和法院依申请强制成立的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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