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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股东如何才能优雅地离开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06【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从而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股权转让前必须通知其他股东,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处理。

  为解决股权退出问题,股东与股东之间也可以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通过受让或增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以下称“投资人”)往往与原股东(注:一般为创始股东、公司控制人)签订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在某种情形下,如: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上市等等,由原股东进行回购,实现投资人股权的退出。

  另外,公司章程规定“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等条款,也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离职股东可以依照约定要求代持股东回购股权(注:董海凤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10号民事裁定书)。

  相比而言,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难度较大。一是要找到合适的、愿意受让股权的人存在难度;二是其他股东可能出于自身目的,阻碍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因此,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事先组织好公司的相关资料,展示公司的优势、成长性,增强股权转让的成交机会。同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先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征得原有股东同意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防止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降低自身违约风险。

  二、通过公司减资方式退出

  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将减少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价值支付给退出股东,实现股权的间接退出。

  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寻找股权受让方。公司也不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新股东,破坏原有股东的人合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通过减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的程序复杂,实际操作起来,时间长、难度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通过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退出

  通过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股东退出的方式有两种:

  (一)对公司重大变更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温馨提示:股东通过上述方式退出的,首先,需要对于特定的决议投反对票;其次,需要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协议;最后,协议无法达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协议对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进约定,条件成就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目前法律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协议约定的公司回购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除对赌回购条款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协议约定的公司回购条款应为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收购股份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约定的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因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四、通过清算、破产等方式退出

  通过清算、破产的方式,公司主体最终消亡,公司的股东客观上也实现了退出。然而,股东最终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退出的,迫于无奈的居多。

  综上所述,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容易,股东真正退出时难。希望大家都能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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