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足够的自治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制定一份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章程对公司至关重要。本文梳理出可以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的相关事项,供大家在制定个性化章程时参考。
一、股东出资、股东权利等
1.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及自身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自由设定认缴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期限。例如规定可以用货币或知识产权出资,出资期限为20年。
2.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自由设定各个股东的表决权,通过表决权比例设定,影响和控制股东会决议。
3.股东的分红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的分红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进行个性化的规定,如规定表决权比例高于出资比例的股东,其分红比例比实缴的出资比例低,以实现股东之间权利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章程对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进行特别规定时,须全体股东同意。
4.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或解除其股东资格
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表决比例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分别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上述机构还可以行使其他职权。例如:公司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为股东担保;出借资金;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职权合理地分配给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并在章程予以规定。
6.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没有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须对执行董事的职权进行规定。
7.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经理的职权,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另行规定,赋予了公司自主选择和决定经理职权的权利。
8.股东会会议召开及通知时间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及提前通知时间由公司章程决定。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权会决议事项及比例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对通过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比例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通过上述事项须更高的表决权,如规定修改章程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以规定通过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比例,也可以规定通过不同事项有不同的表决权比例。
10.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1.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任期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章程可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在三年以内规定董事会的任期。
12.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对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由股东委派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4.经理的设置
公司经理为非必设的公司机构,由公司章程规定是否设置。
15.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6.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7.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将销售经理、分公司的负责人等人员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1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予以明确,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股权转让及其他股权流转方式
20.股权转让
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如:
(1)限制股权转让期限,限制发起人股东在一定期限不得转让股权。
(2)限制股权转让对象。
(3)规定强制股权转让的情形,包括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员工股东离职等情形。
21.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死亡股东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并对股权处理的程序、方式、价格等进行规定。
22.夫妻股权分割
公司章程可以对夫妻股权约定及离婚股权分割进行规定,如规定夫妻一方不得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另一方只能取得相应股权的对价,并对分割股权的处理进行规定。
23.公司收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现其他情形时,公司亦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是,因增资方与原有股东业绩对赌,由公司收购增资方股权的章程规定无效。
五、其他
24.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章程可以对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做出规定。
25.营业期限
公司章程须对公司的营业期限做出规定,可自主决定营业期限的长短。
26.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当出现相关事由时,公司解散。
【总结】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实现公司内部自治。